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国办发〔199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查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