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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 国办发〔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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