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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 国办发〔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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