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 国办发〔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国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行业协会。
3.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