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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冶金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冶金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军工配套、安全生产、黄金行业管理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冶金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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