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
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
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