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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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