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