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国发〔1998〕11号),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置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有色金属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和项目建设与试产的职能;不编制生产和分配计划;不行使下达财务指标的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在重要有色金属省(自治区)设置的地区公司及其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将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军工配套、进出口、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与保护、矿业秩序治理等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