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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1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办理有关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拟定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拟定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拟定统计法律、法规,提出有关修改意见,指导地方统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国家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对全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国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顿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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