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1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办理有关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拟定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拟定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拟定统计法律、法规,提出有关修改意见,指导地方统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国家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对全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国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顿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