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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国办发〔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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