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国办发〔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