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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二)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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