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协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制订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协助总理管理侨务工作;审核有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报国务院审定;承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开展华侨、华人工作为主要任务的出访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需请国家领导人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华侨和华人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三)研究提出华侨、华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议,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研究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外机构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四)在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五)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组织拟定华侨捐赠、侨汇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六)在中央对外宣传方针指导下,制订对华侨和华人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和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联系华侨和华人传播媒体、文化社团及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