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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强化的职能。
  1.围绕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表内各项目的外汇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币兑换行为的监督、统计和分析;完善国际收入统计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2.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交易,依法对经常项目下外汇的汇入、汇出和兑付进行必要的事后核查,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
  3.依法加强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防止国际短期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外汇市场的冲击。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4.加强外债统计与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加强监管外汇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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