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国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司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外事司
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接待国外来访团组,联系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管理对外审计合作项目;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7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司局级领导职数60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审计署派出审计机构。
审计署设置30个左右派出审计机构,每个派出审计机构审计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从审计署机关、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选任并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审计署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审计署。派出审计机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派出审计机构统一调配必要的公务交通工具。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审计署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