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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处理署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司
  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署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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