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国办发〔199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试、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