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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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