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人员,降低费用,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各地在制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时,要主动做好与毗邻省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对那些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坚决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存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已规定的要立即通知改正,这些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他们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这些企业的货源历来是多渠道采购,早已实行顺价销售,自负盈亏,由于目前大量粮源已流散在私商手中,因此仍应允许这些企业从私商和私营粮食加工厂进货,加快销售,有利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早日实现主导货源,顺价销售。
四、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各地政府不得规定粮食企业每年向财政上交利润,今年已定的必须立即撤销,以后绝不允许再发生。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限期补足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