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
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多数省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统一行动,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领导调查各地粮食工作后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的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