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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重点是:
  (一)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保障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制定金融机构行政强制关闭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金融稽核监督条例、信托业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修订现金管理条例等。
  (二)为加大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三)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推进费改税进程,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燃油附加税征收管理条例等。
  (四)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制定稽察特派员条例、企业兼并条例等。
  (五)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六)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境内机构设置境外企业管理条例等。
  (七)为发展基础产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及公布办法、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办法等。
  (八)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为规范行政机构组织、编制,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九)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强化对娱乐场所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教师职务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十)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
  此外,要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适时修改。
  三、实践急需,但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就需要着手研究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主要是:
  (一)遗产税法;
  (二)招标投标法;
  (三)水法(修订);
  (四)港口法;
  (五)道路交通管理法;
  (六)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名称可以另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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