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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快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原则,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200亿斤左右仓容的原已储备中央专储粮的粮油仓库和粮食转运站,作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现就划转中央直属粮食的储备库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拟划转粮油库(站)在划转期间实行人财物冻结
  (一)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人事冻结。库(站)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库(站)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
  (二)对拟划转库(站)实行财务冻结,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
  1.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库(站)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帐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
  2.应由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库(站)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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