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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实行分离。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主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饮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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