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实行分离。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主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饮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