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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认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5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
 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计价调〔199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从业人员素质,现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维护《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格证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岗位标准、管理办法,负责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印制证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实行分类发放,一类为普通价格鉴证资格证书,一类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证书。复核裁定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加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资格专用印章;普通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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