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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计价管〔199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去年以来,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原国家计委和各地省级物价部门陆续审定公布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药价管理开始步入正轨。但是,据了解,仍有一些经营企业没有按照《办法》的规定按实际进价加差率顺加作价,实行倒扣作价、多给折扣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际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最大差率。对一些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出厂价的政府定价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未按实际进价实行顺加作价,也未相应降低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而从中牟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办法》制定药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在生产企业低于政府规定的出厂价销售时,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实际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二、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按药品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的公式为:实际含税批发价格=实际含税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实际零售价格=实际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不得以批发价倒扣作价。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实行药品批量作价。由于购货方信誉好、购买数量多,可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购货方折扣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折扣前价格、折扣后价格和折扣率。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差率和销货方给予的折扣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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