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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计价检〔1998〕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制定。为使两项法律法规有机地衔接起来,现就《价格法》实施后,《条例》出台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案件审理问题。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按《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执行,审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关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价格法》四十七条,将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作了原则规定,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关于对无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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