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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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