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5日)修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计价费〔1998〕107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宾馆招待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1991〕价费字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宾馆招待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招待所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