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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重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

国家教委 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重新颁发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势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1991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予颁布,并就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始终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多年来,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岗位上辛勤育人,为祖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爱校如家,精心育人,无私奉献,为人师表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赢得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但是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教师也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以罚代教,以教谋私的现象,以及热衷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问题,甚至有个别教师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这些问题严惩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社会舆论反映十分强烈,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忽视。
  二、贯彻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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