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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14.各级各类学校的各学科的仪器、设备、物资、器材及图书等均为教育装备范畴,其研制、开发、生产、供应和管理统由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领导要加强教育装备工作管理机构的建设。该机构在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研究、生产、供应;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制订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标准及行政赋予的其他任务。
  按行业管理的原则,凡教育系统外的工厂、公司,其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经营由各地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要充分发挥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指导和服务作用。
  15.建立对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省级教学仪器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委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地(市)及重点县的审计,以同样形式由地(市)级组织对县一级的审计工作。重点审查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是否落实,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或质次价高问题,仪器采办成本(如差旅费等)是否过高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审计结果要报上一级教学仪器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对有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6.各地在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过程中,要把教学仪器、教学设备的装备达标和质量状况作为考核条件之一。凡配有不合格产品的一律视同未配备,对配备较大数量劣质产品的,要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17.学校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验收,有质量问题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教仪设备生产厂必须对本厂产品实行三包。对确认是劣质产品,学校有权拒收。并将有关情况直接反映到省级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教委。各单位接到反映的问题要迅速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做出答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学校及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学校是教学仪器设备的最终用户,也是考核仪器设备的实验场所。鼓励学校在使用中对仪器及设备的质量、性能、价格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有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8.抓好“典型”的工作,积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教育活动,树正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部门都要以质量为中心,利用各种方式表彰先进,推荐优质产品,批评和揭露伪劣产品和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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