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证监〔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 《办法》第
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