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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筹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8年4月23日 证监基字〔1998〕18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筹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6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期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营性机构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你公司及有关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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