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完善的意见
一、公安法规体系的现状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安工作在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形成了公安法规体系。据统计,从建国以来到96年底,共出台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135件,人大决定24件;行政法规197件,规范性文件40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94年底,出台地方公安法规、规章1067件。公安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00多件。各层次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使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和法律赋予其它职能方面,有了较为坚实的基础,这是我国公安法规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我国公安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特别是作为公安法规体系主体法规的《
人民警察法》已经实施,对完善公安法规体系起着主导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公安法规体系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结构不完整,门类不齐全。公安执法活动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个整体的正常活动,需要各种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调控。纵观整个公安法规体系的结构,不难看出:作为公安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律
--人民警察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是与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至今还没有作出一个科学的规划。现行的法规体系中比较完备的是有关公安业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同样作为公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的组织法规、队伍建设、监督法规却相当薄弱。例如,有关调整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活动的公安组织法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只有一部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而且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关于人民警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只有很少几个,远远满足不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又如对警察执法活动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依从严治警的要求和目前执法状况来看,更是一个极为薄弱的环节,亟需加以制定和完善。再如有关警务活动的法律保障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对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权力规定,无论是实体方面、执法程序方面还是经费保障方面都缺乏相应的专门规定,难以保障人民警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二)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公安法规体系中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的现象严重存在。层次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本应是高层次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却以低层次的形式出现;有的高层次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颁布实施,而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迟迟不见出台。内容不衔接主要表现在:纵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层次的不规范,自然造成其内容不可能衔接。横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不衔接主要是指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统一,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性比较强的法规体系。例如,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规定的比较具体,但是对如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规定的不够,也就是说操作的程序不具体。另外,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