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规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也要符合法律体系构成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公安法规体系,应该是以
人民警察法为主线,调整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层次结构合理,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法规体系。
将
人民警察法作为主线,是因为它在公安法规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直接产生于
宪法,将
宪法有关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作用、体制、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警务保障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公安法规体系中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因此,公安法规体系应当是以
人民警察法为主线。
公安法规体系作为一个系统,要求其内部在横向和纵向构成上做到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所谓内容和谐一致,是指构成公安法规体系的公安部门主体法规之间以及各个层次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都要做到协调一致。除了每项公安法规要符合
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外,还要与同一层次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下一层次的公安法规要根据上一层次的有关公安法律、法规来制定,不能相互违背。同时还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已有的公安法规进行废、改工作,及时调整公安法规体系的内容,使其在新的情况下,达到新的统一。
所谓形式完整统一,是指在公安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上要规范。公安法规的制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使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形式规范,结构严谨、内容明确。
二、公安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安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规体系既有构成国家行政法规体系,调整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安法规,又有一定数量的打击刑事犯罪,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刑事法规,这部分公安刑事法规体现出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的特殊性,体现着公安机关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任务,是国家刑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
公安法规体系的建立,就是把众多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公安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各部门法规组织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整体。因此,建立公安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对公安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这是公安法规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反映公安法规体系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而且对公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公安法规进行分类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分类,还是在公安法规体系建设的理论指导下,在现有公安法规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安法制建设的总趋势,进行较为规范的分类。如果我们把着眼点放在后者,那么就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即有些设想存在的公安法规,不可能在现有的公安法规中找到。不过,既然我们要研究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那么还是应该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结合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较为科学的分类。公安法规的调整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其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法规的分类也像其他法律规范的分类一样,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别,我们认为,公安法规的分类应当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以公安法规体系的科学构成为指导,以警务内容为依据,以各项目的效力等级为原则,以警察法调整范围为主线进行分类。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安法规应由这样六部分构成,即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公安监督法规。实际上,这六部分法规构成了公安法规体系的横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