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1997年5月12日)
早在1990年,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安法规体系,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安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把各项公安工作逐步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在1991年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上,陶驷驹部长指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今后十年,要逐步形成以
人民警察法为主体,包括由组织法和执行职务法、基本法和各项专业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组成的基本完备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机关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本纳入法制轨道。”在1995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陶驷驹部长又一次明确指出:“要把立法工作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力争在200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快经济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
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义
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
一、有助于增强立法预测性,科学地确定立法项目。进行立法预测是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预测,可以了解和展望现行法律的社会效果,从而适时进行立、改、废工作,使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方面达到理想的程序。但是,立法预测不能仅凭主观臆想,而要根据社会和立法发展的规律以及对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来进行。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安法规体系的研究不够,公安立法工作特别是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时为了某项工作的临时需要而即时动议、零打碎敲,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未能从宏观上进行立法论证,从而影响到法规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有助于增强公安立法工作的预测性,使公安立法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
二、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强公安队伍的法制化管理;也有助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提供法律保障。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其执法活动要纳入法制轨道,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业务工作在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公安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然后有的现行法律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减弱,甚至发生矛盾,以至于在处理一些新问题时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使公安执法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安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公安队伍的管理单纯依靠政策、政治工作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调整,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依靠有强制约束性的法律和法规来制约,用科学的法规体系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使公安队伍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做到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可以增强公安队伍的法制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将公安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