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设有施工现场控制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二)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三)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四)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五)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六)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七)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下列场所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一)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二)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三)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四)旋转鹭、关键设备的场地;
(五)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六)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的确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重点保卫。
第七条 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二)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三)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外籍人员参加施工的单位,应当对外籍施工人员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外籍施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