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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公通字[1998]38号文 1998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重点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之间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治安保卫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建设项目法人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建设项目法人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和协助建设项目法人、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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