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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的奖惩,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九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教师给予关心,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多办实事。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与同等军事、警察学校同期招生,按照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录取。新生入校后,要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人民警察学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年级和教学班分设中队、分(区)队。中队受学生处领导,分(区)队受中队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中队设中队长,分(区)队设分(区)队长。中队长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分(区)队长由学生担任,分(区)队成立队委会,在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考试、考核、奖惩、毕业,按照教育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生党团支部、学生会、队委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作用,激发和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写出操行评语并告学生本人。毕业生的鉴定在学生处领导下进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不少于三个,除必须监狱管理专业和经济类专业外,可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和社会需要开设其它专业。学制可根据不同招生对象和专业目录而分别规定为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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