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模与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一般为640人以上。教职员工编制与在学校学生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5,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为1∶9,行政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员工总数的35%。专业设置6个以上,学校地处远郊,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另外增加编制10%左右。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教师比例。
第十条 按照中央、
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警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兼任党委书记。学校领导的职数一般应为4人,在校生人数超过1280人的,领导职数可为5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成教处、教育研究处、总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和若干专业科、教研室等。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增加科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校长办公会、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警官学校要树立以教师为根本的思想,贯彻尊师重教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警官学校的教师具有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学校要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严格按教师和警察的标准选配教师。教师必须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师德,为人师表。同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注重培训学科带头人。要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尽早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结构。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可给予相应奖励。对教师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