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司发通[1997]第089号 1997年9月2日司法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切实办好警官学校,进一步加强警官学校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监狱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系统警官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人民警察学校,是培养、培训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是警官学校的主管部门,局政治部(处)是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在教学业务上接受当地教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监狱工作的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服务。
第五条 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素质优良、能胜任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才。
承担监狱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晋职晋衔培训以及各种更新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警察学校办学的基本原则是:单独办、正规办、长期办。要全面深化内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立足本系统,面向全社会,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 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学规律办事,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警官学校的发展方向要逐步由中等专业教育向高等专科教育转移,培养目标由中等专业人才为主向高等专业人才为主转移。要积极创造条件上层次、上规模、上水平,努力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培养更多较高层次的监狱管理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