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及部颁规章的通知
(1997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根据《
律师法》先后制定了11个配套规章。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总的是好的。但是,近来发现有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与《
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不一致的情况,有的自行提高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的规定对某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再审核登记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违反《
律师法》和部颁规定的。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律师法》和部颁律师规章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准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之内,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各地对已经制定的律师规章实施细则、办法或规定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与《
律师法》和律师规章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