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劳教所的性质和生产特点,司法部重申;第一,严格禁止组织犯人、劳教人员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能保证监管安全的场所从事外役劳动或出劳务;第二,严格禁止犯人和劳教人员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加工;第三,监狱、劳教所凡新上基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均要报请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批准,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报请劳动监察和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第四,负责犯人、劳教人员生产现场管理的干警和职工,必须跟班上岗,对脱逃和擅离工作岗位者要严肃处理;第五,监狱、劳教单位要把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监所安全统一管理,有步骤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第六,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统一纳入国家管理和监督范围,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
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监狱、劳教系统,特别是各级劳教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充实人员。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要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第二,要充实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使他们有职有权,做到责、权、利统一。监狱、劳教所按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2--1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五百人的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努力增加安全投入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结合监狱和劳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全国监狱、劳教企业三级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基金的来源:(1)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生产成本或利润中提取;(2)矿山单位依照《
矿山安全法》和《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维简费或折旧费的20%提取;(3)监狱煤矿吨煤提取一元用于“一通三防”;(4)申请必须补助资金。基金主要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努力增加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新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