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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试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四、司法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为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基层单位。
  第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信访部门职责:
  一、负责接待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其它群众来访;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三、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
  第八条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所属机关执行本办法进行督促、检查;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
  三、审核、复查对下级机关、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四、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
  三、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访协调工作,帮助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理复杂的上访事项;
  四、审核、复查对下级机关、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五、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
  第十条 司法部机关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司法行政系统执行本办法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负责受理属于司法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三、审核、复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复查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协调处理本系统复杂的上访事项;
  五、负责查处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来访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对复查的上访事项,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对上访人予以答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应将原因告知上访人。
  第十二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上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将原因告知上访人。经复查,原单位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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