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
为了检验和规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动全国各种形式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全国普法办公室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四个标准,现予以印发试行。
各种形式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生活中创造的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是促进法律实施、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中央权威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依据此标准,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附件1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标准(试行)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把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党委有决定,人大常委会有决议,政府有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普法依法治市的领导机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履行办事机构的职能,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自己在职能范围内,逐步完善管理规章和各项制度。
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逐步纳入规范性、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