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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司法行政系统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给司法行政系统做出特殊
 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1997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褒扬和抚恤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或者病故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慰他们的家属,激励广大人民警察献身司法行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司法行政系统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享受特殊抚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沙漠、高原、偏远山区或其他特殊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连续工作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被抚养人。
  四、司法行政系统离休、退休人民警察牺牲或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殊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从警察经费中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发给特殊抚恤金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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