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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1997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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