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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法律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情节严重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九条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考核确认部门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由考核确认部门责令其在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由考核确认部门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收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划,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得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考核确认部门在考核确认和复查中发现申请考核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经为期三至六个月的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决定。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
  第十二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成效显著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核确认的地区或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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