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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财地字[1997]177号)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上缴中央财政的股票售表收入用于扶贫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你省(区、市)上缴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万元,用于改善你省(区、市)××个固定贫困县的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饮水问题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和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请你省(区、市)根据《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认真选择扶持项目,并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二、股票售表收入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一: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是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投放,集中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以及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无偿使用,各省(区、市)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使用要规范化,要体现一次性,各省(区、市)不得截留,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四、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不得用于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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