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向财政部报送旬报各一份,其中写明各种期限凭证式国债的发行额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一份。
六、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比照1996年凭证式国债券办法办理。
七、凭证式国债的记名、挂失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附件:
NO.××××××
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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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身份证号: │ 经办单位 │
├─────────────────────────┤ (公章) │
│ 缴款金额(大写):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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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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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到期年利率: % 持有到期本息和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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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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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兑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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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取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持有时间: 年 天 适用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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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小写): 本息合计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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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时:复核 出纳 记帐 购买时:复核 出纳 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