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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累计发行数额汇总后,于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向财政部报送旬报各一份,其中写明各种期限凭证式国债的发行额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一份。
  六、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比照1996年凭证式国债券办法办理。
  七、凭证式国债的记名、挂失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视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附件:
                           NO.××××××
          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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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身份证号:       │  经办单位   │
├─────────────────────────┤  (公章)    │
│ 缴款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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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到期年利率: % 持有到期本息和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                  │               │
├──────────────────┴───────────────┤
│           提前兑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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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取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持有时间: 年 天 适用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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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小写):     本息合计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                  │               │
└──────────────────┴───────────────┘ 
兑付时:复核  出纳  记帐       购买时:复核  出纳  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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