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凭证式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上述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债业务转为各经办单位“自营国债业务”,投资者提前兑取的,由经办单位支付本息做买入国债处理,再次卖出做卖出国债处理。再次卖出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利息按分档利率计付。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上划
1.凭证式国债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分别于3月31日、4月30日和5月3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的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汇出款项的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依据凭证国债不同期限,发行款缴款帐号和汇款用途有所不同,其中: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号:0215001--9702--2
汇款用途:1997年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
帐号:0215001--9702--5
汇款用途:1997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款
2.各地财政部门对经确认的凭证式国债发行数额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照确认的发行数额掌握发行进度并缴纳发行款。如发行量小于应缴金额,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按照本文第三条规定的缴款日期实缴发行款金额,分别从3月1日、4月1日和5月1日开始计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于1999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2000年、五年期国债于2002年到期时,财政部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分次拨付兑付本息。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额的6.2‰,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各经办单位的发行费由国债办分配。
2.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五、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