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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0日 财工字[1997]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3]145号)精神,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收)的对帐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对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对帐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核、对帐,并填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帐汇总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填制的对帐汇总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填制的《省(区、市)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入报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处理:
  1.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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